重点动漫企业应可适用 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分为(普通)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且二者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那么,动漫企业里的重点动漫企业可以适用针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近日,A税务局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某动漫企业是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要求享受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何对待企业的要求,A税务局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重点动漫企业只能和(普通)动漫企业一样,不能享受重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第二条并未提及重点动漫企业,只规定了“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的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重点动漫企业对应的就是重点软件企业,可以享受重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65号文件第二条是准用性规则。法律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换言之,动漫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一样。税法里的准用性规则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等。
其次,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多而复杂,并且分散于各个文件中,65号文件没必要另行制定一套动漫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频率已经相当高。
再次,动漫企业与软件企业的框架体系完全一致,只是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65号文件第五条执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设定了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两种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如第十条规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条件,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条件,重点动漫企业是对动漫企业的更高要求。而65号文件所指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也设置了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两种资格,后续的文件都延续了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两种资格模式:重点软件企业是对软件企业的更高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应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就是纳税人的观点作出解释,也就是重点动漫企业可以享受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也是行政法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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