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考点(七)
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考点(七)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 )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A.审计部门
B.财政部门
C.证券监管
D.税务部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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